201705220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

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

 

0522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相关要求,大力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经研究,决定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企业自愿、政府支持”的原则,坚持规范与培育发展相结合,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试点工作分工

选择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扬州等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在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等试点模式中,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试点工作。其他城市也可以根据当地住房发展状况开展试点。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制订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城市房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方案及专业化住房租赁试点机构(企业)名单于2017年5月底前报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城市房产主管部门要研究新举措、新办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鼓励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三)推进公租房保障货币化。鼓励和引导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租赁补贴标准。鼓励从市场筹集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政府采购或长期租用的方式,把适合作为租赁住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发挥政府与社会资本各自优势,逐步建立“企业建房、居民租房、政府补贴、社会管理”的新型公租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模式。

(四)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大力支持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充分利用政府掌握的住房租赁信息资源,对每一户租售信息进行验证,核实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让住房租售市场主体完全放心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体现政府平台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依托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中介机构定期报送的信息,通过对本地区住房租赁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定期在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住房租赁指导价格,促进住房租赁市场价格保持平稳。

(五)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今年年初,省政府已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列入了《省政府2017年度重点工作考核指标和具体措施》,试点城市房产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提高试点工作成效,定期向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我厅将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联系人:陈耀亮  康 凯

联系电话:025-51868879、51868570(传真)

邮箱:8421101@qq.com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