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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二○○二年度我市住房有关政策的意见
2011年4月14日 阅读3602次

                           关于调整二○○二年度我市住房有关政策的意见

                                    江政发[2002]137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江政发[1999]46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根据省、扬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02年度住房有关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公有住房租金
2002年度,全市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标准平均上调15%。城区范围内的公有成套楼房从1.58元/平方米调整为1.82元/平方米;公有平房住宅从 0.80元/平方米调整为0.92元/平方米;各镇(江都镇除外)公有住房从0.72元/平方米调整为0.83元/平方米。对政府确定的暂不允许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1937年7月7日前参加工作并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其配偶以及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新增租金全额免交;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职工或其配偶以及下岗人员,新增租金减免50%;退休人员或其配偶新增租金减免20%。
二、调整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2002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上调4%。城区出售公有住房(含楼房、平房)成本价由596元/平方米调整为620元/平方米,各镇(江都镇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由525元/平方米调整为556元/平方米,折扣政策仍按江政发[2000]75号文执行。
根据省有关规定,除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含调离本单位职工和合法取得租赁权的住户)出售。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仍按江政发[1999]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1、缴存比例:2002年度,城区范围内(含江都镇)各单位的缴存比例仍为8%,在职职工由7%调整为8%;各镇单位和在职职工均由7%调整为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2002年度,全市各单位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均按职工本人2001年12月份工资总额核定。月工资额超过2500元,按2500元计算。

四、调整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收入住房保障面积,由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含租房)调整为10平方米以下(含租房),其他仍按《江都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江政发[2002]49号)文件执行。
五、住房政策调整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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