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项目区位:    企业名称:    项目用途:    项目类型:
   房屋结构:    建筑面积: m2    户型: 卫    
     本地新闻
扬州市江都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年5月28日 阅读2197次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

 

 

政府文件

 

扬江政规〔20182

 


 

区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江都区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扬州市江都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2018424


 

扬州市江都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扬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已取得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是指在存量房买卖备案合同中约定的购房价款,不包括房屋交易所涉及的各项税费及佣金。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房屋交易主管部门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交存、支付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全面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本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区房屋产权和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保证机构”)具体实施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四、交易保证机构在相关银行开设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专用帐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监管专用账户内的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不属于交易保证机构的资产和负债。

五、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与存量房交易贷款银行须为同一银行。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存量房交易双方共同到监管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经交易保证机构审核通过后监管银行打印协议,凭协议建立资金管理关联账户

(二)买方将交易资金划入监管协议约定的账户,交易保证机构出具交易资金监管凭证,交易双方持交易资金监管凭证及其它所需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登记窗口申办手续;

(三)交易保证机构根据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已发证信息,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通知监管银行向卖方划转交易资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转让,不实行资金监管:

(一)房屋产权等价交换的;

(二)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权属的;

(三)房屋拍卖的;

(四)以房屋出资入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下列房屋转让可以免除资金监管:

(一)房屋共有人之间转让所占房产份额的;

(二)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直系亲属为同户籍的应提供户籍证明,不同户籍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房屋继承、赠与、析产的;

(四)自行达成交易且无需抵押贷款的。

免除监管的,交易双方签署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交易保证机构核实后出具交易资金免除监管证明。

九、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促成的房屋交易,以及自行达成一致但需抵押贷款的房屋交易,不得申请免除资金监管。

十、终止交易与资金监管的解除:

(一)在房屋交易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受理之前,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双方持相关材料共同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申请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二)在房屋交易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受理期间、尚未完成登记,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的,及时向房管窗口和不动产登记窗口提出撤销交易备案和转移登记的申请,交易双方持已撤销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申请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

(三)办理贷款且贷款已发放,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的,贷款方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交易双方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房管窗口申请办理解除资金监管相关手续。

(四)交易方因违约等原因产生纠纷,造成交易终止的,在交易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交易保证机构暂停划转交易资金。

十一、监管交易资金不收取服务费,不提取现金,不计算利息。

十二、交易保证机构应本着确保资金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完善业务操作规范和流程。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应配合做好监管工作,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十四、区国土(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24日印发


 

上一篇:加强二手房市场监管 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下一篇:发改委:完善企业外债备案登记管理,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管理单位:江都市欣达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媒体合作、技术支持:扬州大自然网络信息有限公司